7月23日,我院向市公安局移送一起恶意拖欠劳动报酬案件。据悉,这是我市首例立案侦查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
我市某材料厂自2012年7月起拖欠其员工毛某某等12人工资合计115456元。2013年2月17日,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其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其向毛某某等12人支付拖欠的工资,并加付赔偿所拖欠工资数额的50%,共计173184元。该厂接到处理决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7月1日向江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受理后,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作出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某材料厂送达了行政裁定书及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根据相关规定,被执行人某材料厂负责人刘某某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故移送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