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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开放日
日前,我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郑某,39岁,江山市双塔街道杨墩村人,2013年3月1日,被告人郑某到亲戚黄某家参加葬礼,当晚喝了点酒,留宿在黄某家。当晚,郑某和被害人祝某某(11周岁)等人在二楼东南侧的房间看电视,等其他人离开之后,郑某见祝某某身体发育较好,产生性冲动并将祝某某按在床上,对祝莫某进行了猥亵。后被祝某某的家属看到并报案,民警抓获了郑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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