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20日,男子徐某来到江山市人民法院要求与妻子姜某离婚。
徐某称,2002年12月,他与妻子姜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3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儿,夫妻关系尚好。
2009年,徐某发现妻子有外遇,夫妻关系开始出现裂痕。
为了缓和双方关系,同是农村户口的两人商量再生育一个小孩。 2011年12月,徐某向江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了二胎准生证。
2013年2月,妻子姜某顺利产下一女。
但是二女儿的降生并未使夫妻关系得到改善,双方关系反而持续恶化。
此前,在2012年2月15日,徐某当场将妻子姜某和一男子捉奸在床。
由于妻子与他人的婚外不正当关系,心存芥蒂的徐某开始怀疑二女儿是否属于自己。
2013年8月24日,徐某向上海DNA亲子鉴定基因检测受理中心送交了自己与二女儿的血样等鉴定材料,委托其进行DNA个人亲子鉴定。
“根据DNA遗传标记分型检验结果,排除检材一是检材二的生物学父亲”。9月2日,该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上写道。
鉴定结论为:二女儿非徐某亲生。
徐某于同年11月向江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妻子姜某离婚。由于婚姻法规定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法院驳回了徐某的起诉。
2014年2月2日,一年期限刚过,徐某再次来到江山法院起诉。现徐某诉请与妻子姜某离婚,大女儿由自己抚养。此外,徐某要求姜某向自己支付1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费。
徐某向法院提交了DNA亲子鉴定材料作为证据。
庭审当天,双方到场。
庭审中,姜某辩称:她被丈夫捉奸在床是不属实的,自己并无出轨行为。因为丈夫怀疑自己不检点,还带小女儿去做DNA鉴定,导致自己离家出走。丈夫一直想要儿子,而自己生了女儿,双方为此还经常争吵。
该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该份DNA亲子鉴定材料的证明效力上。
姜某认为该鉴定机构没有资质,无法证明二女儿非婚生女儿的事实。徐某则申请法院重新鉴定,但姜某明确表示拒绝。
法院最终采纳了该份DNA鉴定材料,认定二女儿非徐某亲生。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因违反夫妻义务,并因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一方提出离婚的,人民法院可与准许。徐某以姜某有第三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之精神,故对其离婚请求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赔偿15万元损失的请求,因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对该请求酌情支持1万元。
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准许原告徐某与姜某离婚。双方婚生女儿由徐某直接抚养,由姜某每年支付抚养费6千元至女儿十八周岁。另外,姜某赔偿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
法官说法:法院离婚案件中,很多当事人都会提供亲子鉴定的证据材料。该案中,亲子鉴定由徐某单方提供,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本案中,由于被告不能证明其所生女儿是原告的亲生女儿,在原告提供了检测依据后又拒绝作亲子鉴定,依照法律有关规定,故根据该情形可认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