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1日,江山男子吴某所在的乡镇组织免费健康体检,由某卫生院负责实施。体检结果反馈单显示吴某的身体一切正常。
在体检后过了20多天,吴某突发身体不适,又到该卫生院检查,发现肝部病变,经到医院诊治,发现其已罹患肝癌(晚期)。
2013年9月11日,吴某因肝癌经医治无效死亡。
吴某死亡后,其家属认为在吴某病情已十分严重的情况下,卫生院体检却未检查出吴某已罹患肝癌,这一误诊行为导致吴某无法得到及时医治而死亡。
在江山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会介入调解时,吴某家属甚至要求卫生院院长到吴某坟前下跪,赔礼道歉。
经调解不成后,吴某家属将卫生院诉至江山市人民法院。除了要求赔礼道歉外,吴某家属要求院方支付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5万元。
“上门体检是公益行为,受制于环境、设备等诸多因素,不一定能检查出身体的异常情况,卫生院不应承担责任。”院方代表的态度坚决。
“体检查什么项目、用什么方法一般是医院与查体单位协议定的,一次体检就100%发现患癌是不可能的。”以为不愿透露新名的某医院医检科负责人也表示,此类案件并非个例,造成吴某死亡的因素复杂,不能因为医院体检没查出来就让医院承担责任。
法院组织调解维权也需理性
江山法院受理该案后,鉴于案件的特殊性,该案交由审判调解经验丰富的法官毛志明审理。
毛志明认为,如果该案简单判决,一方面将打击医院及医生下乡体检为民服务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不利于缓和医患矛盾纠纷,可能造成更大的社会隐患。
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希望缓和双方的对立情绪。对吴某家属,毛志明向其释明了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机构侵权的有关规定。
“吴某的死亡与卫生院未检查出疾病之间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死亡赔偿金缺乏法律依据。”
但是卫生院在体检中未检查出吴某患有严重疾病,侵犯了原告的身体健康期待权,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卫生院向吴某家属支付5000元比较合适,吴某家属也同意撤回起诉。
法官表示:体检的目的是为了服务群众,是医院实施的公益行为,而下基层为群众体检受制于环境、设备、人员等多种因素,检查出疾病的难度有所增加。不能简单归责于院方,患者方维权还需理性。
当前医患关系紧张的情况下,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本着树立和谐医患关系的理念,多采取借助医疗行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的力量,注重诉讼调解来化解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