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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救助金雪中送炭济特困
  来源:执行庭    发布时间:2014-06-03 09:32:57    阅读:9731次

   近年来,江山市人民法院把开展好司法救助工作作为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一个着力点。为切实解决人民群众的实际困难、维护受害人的切身利益,在市政法委、信访局的大力支持下,针对生活确实困难、迫切需要救助的受害人及家属,以采用救助金的形势给予临时救助。

自2010年以来,该院已先后对144名特困申请人发放救助金157.8万元,有效解决了当事人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进一步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尤其是涉及人身损害赔偿、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抚养费等案件,有的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针对这种情况,通过采取司法救助的方式给予困难当事人适当救助,解决了部分受害人由于案件暂时无法执结而造成生活困难的难题,树立了审判机关司法为民的良好形象,很大程度上修复了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下面通过三个真实的案例带你具体了解司法救助在保护弱势群体权益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案例一祝某某交通肇事罪赔偿纠纷

2008年1月,祝某某在驾驶证被扣留期间,持伪造驾驶证驾驶套牌拖挂大货车从温州市瓯海区开往常山县途中,因超越同向行驶的轻便摩托车时对横向间距判断错误,造成大货车直接碾压被害人段某某致其当场死亡的事故。本案经温州市瓯海区法院审理,祝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另外应赔偿受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等27万余元。由于祝某某户籍地在江山市,2009年2月,瓯海区人民法院委托江山市人民法院执行本案。执行人员四处走访调查,被执行人祝某某与妻子除了一处共有的自住房屋外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2008年9月,被害人之妻因胃癌晚期不幸离世,留下均未成年的三个子女。家庭连遭不幸,被害人年逾六旬的母亲靠自己羸弱的肩膀支撑起了这个家。得知上述情况,法院为段某某家人开通了“执行绿色通道”,多次联系请求上级部门给予司法救助,省政协、市委、市政府、市政法委等各级领导对此事尤其重视,通过三级联动司法救助机制为申请人争取了20万元救助金。

案例二蒋某某与江山市某采石场工伤补偿纠纷

2006年6月,蒋某某在本市某采石场作业时,因踩在脚下的石头松动,致其从6米左右的高度摔下受伤,后经鉴定为二级伤残。本案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采石场应向蒋某某支付伤残补偿金等合计274873元。2007年8月,蒋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查明,被执行人采石场及负责人李某某在支付了11万余元的医药费用后已无能力再支付伤残补偿金。一方面采石场因事故被责令停产,业主又是七十多岁的老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另一方面蒋某某因事故下身瘫痪卧病在床,因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所带来的执行难问题再次困扰法院的执行人员。

为因案件执行不能而陷入困境的当事人提供救助是司法救助基金设立的初衷。2012年8月,为帮助蒋某某度过难关,经市政法委批复,市法院向其发放了20000元的司法救助金。

案例三余青山故意伤害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

余河山与余青山(均系化名)本是邻里关系,2009年9月两人因道路通行发生纠纷,在打斗过程中余青山用木棍击打余河山头部、胸背部等多处,造成轻伤。法院最终判处余青山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余河山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16378元。

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被执行人余青山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申请人余青山早在2005年就被确诊为患有精神病,被打伤后花去医药费二万多元,除此之外家中还有八旬老母及一个孩子需要赡养、抚养,家徒四壁的家中不得不四处举债。迫于生活的无奈,余河山的妻子向法院起诉离婚。为落实权益保障,2012年1月,余河山家人从市法院执行人员手中领取了15000元的司法救助金。

司法救助使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司法的人性与关怀,兑现了亟需解决的诉求,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特别是对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救助,每一笔救助金都在挽救着一个家庭对生活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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