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正文内容
 
  拒不主动履行生效判决还虚假申报财产 我院对瞒报财产被执行人处以罚款
  来源:仲巍    发布时间:2014-07-09 09:01:28    阅读:8844次

郑某在一起身体权、健康权案件中造成他人伤害,经法院判决需向受害人郑某某支付赔偿款。然而在判决生效后,郑某不仅没有履行赔付义务,反而在申请人郑某某申请执行后向法院作出虚假财产申报。近日,江山市人民法院对瞒报财产的郑某给予罚款500元的处罚。

2010年1月,郑某与郑某某因建造房屋产生矛盾,进而发生纠纷,在纠纷过程中,郑某将郑某某致伤,经法院判决,郑某应赔偿郑某某各项损失共计9000元。判决生效后,郑某没有主动履行赔付义务,郑某某向江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找到郑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要求郑某申报财产情况,郑某在申报财产时说明其在信用社仅有存款5000元,尚不足以支付全部案款,故要求分期履行。但当执行法官根据郑某申报情况,到银行对郑某存款进行查询时,却发现郑某名下存款足有20000余元,完全有能力支付全部案款。执行法官当即对郑某名下存款进行扣划。同时,执行法官再次找到郑某,要求其说明情况。郑某面对执行法官的质问,对自己欺骗法官的行为表示后悔不已,当即承认错误,并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同时也愿意支付全部案款,将该执行案件予以了结。江山法院鉴于郑某积极认错的态度,故作出对郑某处以罚款500元的决定。执行庭仲巍



 
 
 

Copyright © 2015- 2016 All Rights Reserved.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www.jsfycourt.gov.cn 版权所有

北环路133号 电话:0570-4119111 4119110(执行) 传真:0570-4119111 邮编:324100
访问量: 188038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