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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庭“搬”到农户家 便民审判受称赞
  来源:贺村法庭    发布时间:2015-03-23 10:25:14    阅读:7467次

   

3月18日,贺村法庭干警深入辖区开展巡回审判活动,用一枚国徽、两张桌子布置起一个简易法庭,就地审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周某某、鲍某某、鲍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被告周某某为残疾人,年岁较高且行动不便,为方便当事人应讼和案件审理,贺村法庭受案后详细了解案件实情,迅速联系被告周某某所在地贺村镇敖坪村的村干部,最终协调借用被告邻居自建房的贮藏室开展巡回审判。当日部分村干部和群众参与旁听,承办人员通过引导当事人陈述和辩论,进行现场普法,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

基本案情:2013年4月22日,原告徐某某驾驶车辆与被告周某某的丈夫、被告鲍某某和鲍某某的父亲鲍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鲍某某死亡。因原告系无证驾驶,原告朋友郑某某冒名顶替与被告方签订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后郑某某要求原告支付其赔偿款,双方谈崩,原告自首。2014年2月28日,原告以交通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十个月,郑某某因包庇罪获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

2013年12月12日,原、被告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约定原告赔偿被告13万元,保险公司垫付4万元,合计17万元,如原告被判缓刑,另行支付受害者方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在被判处缓刑之日一次性支付。但2013年12月13日原告另行支付2万元给被告方。

原告认为2万元是提前支付给被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如今原告被判实刑,被告理应返还2万元。被告辩称,2万元是原告为取得被告的谅解书而另外支付的费用,不是和解协议提到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由于双方争议较大,案件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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