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一庭自成立家事审判团队以来,大胆创新,充分运用“互联网+调解”,巧用微信功能成功调解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原告毛某与被告吴某2008年5月登记结婚,育有一女,双方2016年分居。被告常年在外经商,居所不定。原告2016年11月25日诉至法院,承办法官得知这一情况后,通过微信方式联系被告与之交流,立案第四天便安排双方当事人进行网络调解,因双方就财产、子女抚养问题争议较大未达成调解协议。本案定于12月9日上午开庭,被告未到庭,法官继续通过微信与被告沟通,释明家事案件以双方协商为主,请被告重视沟通,多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最终被告吴某被法官诚意打动,同意再进行一次网络调解。原、被告在法官主持下,通过视频聊天协商离婚方案,承办法官将最终调解协议传真给被告吴某签字,实现了两地签字,当天结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