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我院对一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被执行人的拒不履行行为作出罚款5万元的决定。
浙江某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气公司”)与山西省某煤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山法院于今年9月作出判决,被告煤矿公司需向原告支付余款97.7万元及利息损失。11月16日,电气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人员于同日寄发了执行通知书,督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该公司始终置之不理。
12月14日,执行人员远赴千里之外的山西大同,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强制扣划了执行款121.7万元。鉴于在案件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公司银行账户流水高达数千万元,已构成拒不履行,遂依法作出罚款5万元的决定,并于次日在该公司未缴纳罚款的情况下也予以强制扣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