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曹文华(3308231968****0017):
本院受理原告吴邦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881民初3924号案件的相关应诉材料。原告向本院起诉称:2013年7月1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予归还,后又于2015年7月15日向原告出具一份欠利息为72000元的借条。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仍未归还借款。现起诉要求:1、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72000元及自2016年7月15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2月5日上午9时30分在江山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九月一日
承办人:章永进 电话:0570-4119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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