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江山市集德商贸有限公司(330881****62300):
本院受理原告鲲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瑞安预制构件分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浙0881民初3946号案件的相关应诉材料。原告向本院起诉称:2015年12月16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50000元的采购水泥预付款,但被告一直没有向原告发货。现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50000元的预付款并支付利息损失1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2月5日上午9时30分在江山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九月一日
承办人:章永进 电话:0570-4119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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