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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881民初1450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行诉蒋朝寿信用卡纠纷裁判文书信息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9-07 09:12:01    阅读:3721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

公  告

 

蒋朝寿(3623231967****4519):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14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蒋朝寿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行牡丹贷记卡透支本金6419.08元及支付透支利息、滞纳金(截止2017年4月7日止的透支利息、滞纳金为1893.55元,自2017年4月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透支利息按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据实计算),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蒋朝寿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九月七日

 

承办人:周红伟                 联系电话:0570-4119956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小额诉讼巡回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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