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郑小玲(3308231965****4516):
姜江囡(3308231967****452X):
郑中良(3308231971****4517):
段友莲(3308231972****4526):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小玲、姜江囡、郑中良、段友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2895号相关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郑小玲归还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96000元及计算至2017年6月8日止的利息40237.03元,从2017年6月9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5.47817‰据实计算;2、被告姜江囡、郑中良、段友莲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由上述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2月14日10:00在江山市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九月八日
承办人:周凌云 联系电话:0570-4119165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小额诉讼巡回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