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毛和飞(3308231981****3911):
本院受理原告毛小利诉被告毛和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3281号相关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毛和飞归还原告借款65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7月7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65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2月14日8:40在江山市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九月八日
承办人:周凌云 联系电话:0570-4119165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小额诉讼巡回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