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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881民初3473号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家丰、戴培全、王敏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副本网络公告送达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9-08 14:43:47    阅读:3799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家丰(3308231983****8913)、戴培全(3308231983****8914)、王敏华(3308811993****8921)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家丰、戴培全、王敏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王家丰、戴培全、王敏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3473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王家丰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及计算至2017年6月20日止的利息3078.15元,从2017年6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8.787499‰据实计算;2.被告戴培全、王敏华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12月11日上午9:00在江山法院峡口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7年9月8日

联系人:雷章兴                     联系电话:0570-4833511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峡口镇望江南路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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