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谢普清(2301071957****1033):
本院受理原告董元芝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450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谢普清归还原告董元芝借款本金55.158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53.30568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内。本院定于2017年12月27日上午8时50在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7年9月25日
联系人:陈魁伟、徐琪涵 联系电话:0570-4119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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