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钟淑芳(4301811981****3745):
本院受理原告廖国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39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钟淑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廖国华借款本金1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11月3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被告钟淑芳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承办人:管玉江 联系电话:0570-4119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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