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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881民初2929号原告周新红、郭元敏诉被告江山市东盛水泥空心砖厂追偿权裁判文书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9-30 09:01:30    阅读:4006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

公  告

 

江山市东盛水泥空心砖厂(33088160401****)

本院受理原告周新红、郭元敏与被告江山市东盛水泥空心砖厂、何天磊、方惠珍、周江水、何利君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29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江山市东盛水泥空心砖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新红、郭元敏代偿款1885867.44元,并赔偿从2016年10月21日至全部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3.625‰计算的利息损失,被告何天磊、方惠珍、周江水、何利君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129元(已减半),由被告江山市东盛水泥空心砖厂、何天磊、方惠珍、周江水、何利君共同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承办人:周增俭                联系电话:0570-4119305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小额诉讼巡回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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