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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881民初4825号原告蔡水友与被告宁方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副本公告送达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9-30 09:03:33    阅读:3818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宁方清(3308231955****2118):

本院受理原告 蔡水友 与被告 宁方清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宁方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4825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10000元,并支付从2013年2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2. 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月2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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