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徐成水(3308231971****3735)、叶小林(3308231973****3721):
本院受理原告周丰诉被告徐成水、叶小林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丰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成水、叶小林的起诉申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25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周丰撤回对被告徐成水、叶小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周丰负担。特此公告
201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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