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宁波市江东永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72****356P):
本院受理原告姜冬英诉被告宁波市江东永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新中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2553号相关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宁波市江东永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新中源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595396元及违约金81177元;2、由上述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月11日8:40在江山市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承办人:周凌云 联系电话:0570-4119165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小额诉讼巡回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