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丁位阳(3308231975****7915):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丁位阳、金卫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371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1、由被告丁位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91975.32元及计算至2016年6月10日止的利息59660.93元,从2017年6月2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约定据实计算;2、被告丁位阳所有坐落于江山市虎山街道彭里一区23号第二层的房地产对上述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3、被告金卫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在江山市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7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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