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祝爱芽(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71XXXX3929)、周美钰(公民身份号码:3308811995XXXX4144):江山市天业文体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633520U):
本院受理原告吴志刚、吴小芬诉被告周天水、祝爱芽、周美钰、江山市天业文体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23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 1、被告周天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吴志刚、吴小芬借款本金155万元,并支付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据实计算的利息。2、被告周天水赔偿原告吴志刚、吴小芬律师费损失38000元。3、被告祝爱芽、周美钰对上述第一、第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被告江山市天业文体用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中的15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9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4092元,由被告周天水、祝爱芽、周美钰、江山市天业文体用品有限公司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2017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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