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周建清(3308021983****4070)、严彩娟(3308231983****2327):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江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4529号相关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由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截止2017年6月20日止为3594.76元,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0.783%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2月6日9:30在江山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承办人:管玉江 联系电话:0570-4119149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小额诉讼巡回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