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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881民初4598号原告黄华才诉被告南通市众恒食品有限公司、陈建平买卖合同纠纷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1-03 10:02:03    阅读:3873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

公   

 

南通市众恒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35436T)、陈建平(3206221960****7159):

本院受理原告黄华才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4598号相关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货款61364.90元;2、支付原告最后一次催收货款的路费604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2月6日10:30在江山市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承办人:管玉江                  联系电话:0570-4119149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小额诉讼巡回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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