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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881民初4776号原告郑伟、姜爱娟诉被告周子新、王东海、姜秋菊追偿权纠纷一案公告送达副本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1-03 11:16:01    阅读:3868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东海(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62****7914)、

姜秋菊(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67****7725):

本院受理原告郑伟、姜爱娟诉被告周子新、王东海、姜秋菊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4776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周子新归还两原告代偿款320700.43元,并支付从2015年10月29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2、被告王东海、姜秋菊对上述债务被告周子新不能清偿部分向原告承担二分之一的连带还款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内。本院定于2018年2月5日上午10时在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豫中监狱一监区二分区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7年11月3日

 

联系人:陈魁伟、徐琪涵               联系电话:0570-4119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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