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117860M)、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2117955K):
本院受理原告周伟康、毛立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28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周伟康、毛立海借款本金1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6年12月18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驳回原告周伟康、毛立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700元,由被告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承办人:管玉江 联系电话:0570-4119149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小额诉讼巡回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