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徐彩仙(3308231973****1128):
本院受理(2017)浙0881民初5176号原告 吴文海 与被告 徐彩仙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徐彩仙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吴文海借款本金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元)及相关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2月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7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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