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陈荣(3308811984****1319):
本院受理原告毛建明与被告陈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39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陈荣支付原告毛建明货款13270元及其从2017年8月1日起至全部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元(已减半),由被告陈荣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承办人:周增俭 联系电话:0570-4119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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