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柴景雷(3308811991****7115):
周秋芬(3308811991****7126):
本院受理原告姜康诉被告柴景雷、周秋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505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柴景雷、周秋芬归还原告借款6万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7年9月2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被告赔偿原告为本次诉讼支付的法律服务代理费损失25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2月23日上午09时30分在江山市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7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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