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姜祖龙(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58****2316):
本院受理原告周书友诉被告姜祖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330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1、姜祖龙归还周书友借款本金1890000元,支付利息340200元,合计2230200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完毕;2、案件受理费24642元,由被告姜祖龙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7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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