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郑金萍(3308231974****2127):
本院受理原告江山市中亚塑胶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5419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本金12000元,以及2015年2月18日至2017年10月10日的利息3840元和自起诉之日到欠条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利息按月利壹分计算);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内。本院定于2018年2月27日8:45在江山市人民法院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承办人:章永进 联系电话:0570-4119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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