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姜剑(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78****3715)、郭凤艳(1326271978****7924):
本院受理原告吴志刚、吴小芬与被告姜剑、郭凤艳夫妻共同债务确认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 (2017)浙0881民初5608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 1、判决确认江山市人民法院(2013)衢江商初字第1114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一项判决:“被告姜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志刚、吴小芬50万元借款本金自2012年3月27日起至2013年7月17日至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所确认的债务,为被告姜剑、郭凤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应负的共同债务;2、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 15 日内。本院定于 2018年2月28日上午9:00 在 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7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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