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宁方清(3308231955****2118)、刘苏花(3308231959****2126):
本院受理原告魏振元与被告宁方清、刘苏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534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举证期限通知、合议庭成员通知和开庭传票。原告诉称:2014年10月15日,被告因工程经营需要向其借款318700元,约定借款一年,月息2分。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现起诉:要求二被告宁方清、刘苏花归还原告借款318700元并支付自2014年10月1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原告提供借条两份予以证明。对此,你可提出答辩并提供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2月27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7年11月27日
承办人:王根清 联系电话:0570-4119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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