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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881民初3506号原告毛素娟诉被告曾沙沙、蒋义超、蒋启鼎民间借贷纠纷裁判文书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2-04 09:32:08    阅读:4063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曾沙沙(3101051968****0021)、蒋义超(3101061996****2810)、蒋启鼎(3101061931****2436):

本院受理原告毛素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35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曾沙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毛素娟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3月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曾沙沙以其所有的位于上海市万航渡路1424弄76号604室的房屋对上述款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三、被告曾沙沙、蒋义超、蒋启鼎在其继承蒋永康的财产范围内对第一项款项承担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曾沙沙、蒋义超、蒋启鼎(蒋义超、蒋启鼎以其继承蒋永康的财产范围内)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承办人:章永进                  联系电话:0570-4119378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小额诉讼巡回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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