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浙江宏林防火材料有限公司(91330881847887****)、王绍洪(3308231971****471X)、邹香芳(3308231972****8522):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公司诉被告浙江宏林防火材料有限公司、王绍洪、邹香芳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5601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保险追偿款711637.5元,利息18186.29元(按同期人民币贷款利率4%,自2017年3月16日起暂计算至2017年11月1日,最终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合计人民币729823.79元;2.判令被告王绍洪、邹香芳对第一项债务人民币729823.79元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3.由上述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天内。本院定于 2018年3月9日下午14时20分 在 本院第三审判庭 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7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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