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李雪松(公民身份证号码:3411221989****4616):
本院受理的原告江山市祥瑞蜂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55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李雪松归还原告江山市祥瑞蜂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购车款60000元,并按月利率20‰支付自2013年9月1日起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的利息。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联系人:毛志明 联系电话:0570-4119166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北环路1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