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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881民初5741号陆增土诉毛伟民间借贷纠纷副本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2-14 16:52:48    阅读:4086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

   

 

毛伟(3308231981****6912):

本院受理原告陆增土与被告毛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574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举证期限通知、合议庭成员通知和开庭传票。原告诉称:2014年上半年始,被告毛伟雇佣原告陆增土为其承包的江广公路读溪口至上村路段路面硬化浇筑工程提供劳务。工程完工后经结算,被告需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130000元。但因被告无力及时支付,故双方约定将该劳务款作为借款,并由被告出具借条一份予以确认。约定借期至2016年12月30日,逾期则由被告承担原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现起诉:一、要求被告毛伟归还原告借款13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2月3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5000元。原告提供借条、法律服务委托合同、增值税普通发票各一份予以证明。对此,你可提出答辩并提供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3月20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7年12月14日

承办人:王根清                 联系电话:0570-4119308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小额诉讼巡回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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