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审判流程 >> 送达公告 >> 正文内容
 
  (2017)浙0881民初3231号原告司健霞诉被告祝梅民间借贷纠纷裁判文书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2-15 08:49:12    阅读:3899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祝梅(3308231970****7326):

本院受理原告司健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32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 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具借人祝梅于2013年9月18日向原告司健霞出具借条,借条载明借款金额为壹佰壹拾万元整。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借贷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时归还出借人的借款本金及约定的本息。本案中,原告陈述,原、被告通过第三人姜秋华互相认识,原告通过姜秋华将1100000元汇入祝梅账户并在当天由祝梅书写借条一份予以确认。本院对原、被告之间1100000元借贷事实予以确认。同时原告诉称原、被告之间虽在书写借条时没有写明借贷利率,但是口头是有约定月利率2分,并且自2013年10月,祝梅每月也有归还司健霞22000元利息的事实,在利息的口头约定上,第三人姜秋华也有证明,均可以佐证双方对月利率2分的约定是事实。本院认为,原告的诉称合理,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在诉状中陈述被告已经支付了10个月的利息,但在原告与被告短信聊天记录中,实际是归还了11个月的利息,应当予以扣除(2013年10月至2014年9月共计11个月)。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祝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司健霞借款本金1100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10月至2017年8月止共计35个月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28元,减半收取计10914元,由被告祝梅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承办人:章永进                  联系电话:0570-4119378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小额诉讼巡回法庭

 



 
 
 

Copyright © 2015- 2016 All Rights Reserved.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www.jsfycourt.gov.cn 版权所有

北环路133号 电话:0570-4119111 4119110(执行) 传真:0570-4119111 邮编:324100
访问量: 188248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