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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881民初3857号原告浙江恒保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周伟彬买卖合同纠纷裁判文书网络送达公告 - 副本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2-15 08:50:13    阅读:3953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

公   

 

周伟彬(3303281976****1310):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恒保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38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周伟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恒保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货款77320元及运输费1800元,以上合计7912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周伟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承办人:周凌云                  联系电话:0570-4119165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小额诉讼巡回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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