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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881民初2564号原告毛益新诉被告何天磊债权人撤销权纠纷裁判文书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2-19 09:31:41    阅读:4005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

公  告

 

方慧康(3308811993****5919

本院受理原告毛益新、姜凤、毛奕潇与被告何天磊、第三人方慧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25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确认被告何天磊与第三人方慧康于2016年7月20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及其相关股权转让行为无效;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毛益新、姜凤、毛奕潇负担。财产保全费4520元,由被告何天磊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承办人:周增俭                联系电话:0570-4119305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小额诉讼巡回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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