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谢庆阳(3308231983****0316)、杨永菊(5110231986****3560):
本院受理原告刘星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43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谢庆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星星代偿借款本息116195.79元、诉讼费损失2406元,合计118601.79元;二、被告杨永菊对上述款项在被告谢庆阳不能承担偿还责任范围内承担1/2的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72元,由被告谢庆阳、杨永菊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承办人:管玉江 联系电话:0570-4119149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小额诉讼巡回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