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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881民初5514号原告周建峰诉被告陈波承揽合同案送达判决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2-27 09:04:16    阅读:3930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陈波(公民身份号码3308811987****4333):

本院受理原告周建峰诉被告陈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551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1. 被告陈波支付原告周建峰挖机工时费1083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17年6月1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还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完毕;2.案件受理费2866元,减半收取1433元,由被告陈波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7年12月27日

 

联系人:陈魁伟、徐琪涵               联系电话:0570-4119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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