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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881民初5593号原告蔡利佳诉被告姜升河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2-27 09:05:02    阅读:3908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姜升河(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80****5515):

本院受理原告蔡利佳诉被告姜升河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55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准予原告蔡利佳与被告姜升河离婚,婚生子姜江杰随原告蔡利佳共同生活,被告姜升河支付抚养费每月600月直至婚生子姜江杰年满十八周岁止,限于每年12月30日前支付完毕。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利佳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2017年12月27日

 

 

联系人:叶茵                    联系电话:4119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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