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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881民初4501号原告董元芝诉被告谢普清民间借贷案送达判决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2-29 09:00:18    阅读:4059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谢普清(公民身份号2301071957****1033)

本院受理原告董元芝诉被告谢普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450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1. 被告谢普清归还原告董元芝借款本金550583元并支付利息(其中75000元的利息自2013年5月21日起,475583元的利息自2013年8月15日起,均按月利率20‰计算至还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完毕;2.案件受理费14562元,由被告谢普清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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