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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881民初5668号原告刘苏珍与被告刘杭民间借贷纠纷副本信息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2-29 09:01:05    阅读:3841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刘杭(3308811985****1116):

本院受理原告刘苏珍与被告刘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公告送达本院 (2017)浙0881民初5668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 1、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 15 日内。本院定于   2018年4月2日上午9:40  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2017年12月29日

 

联系人:  徐奇琦、罗晶   联系电话:05704119308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北环路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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