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毛玉霞(公民身份号码3308231978****3921):
本院受理原告周丰诉被告毛玉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480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1. 被告毛玉霞归还原告周丰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7年8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履行完毕;2.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毛玉霞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8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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