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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881民初5947号原告柴文瑞诉被告叶小燕、周兵、毛海旺民间借贷纠纷裁判文书网络送达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1-08 09:18:53    阅读:4031次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

公   

 

周兵(3308811988****7512)、叶小燕(3308811989****4941)、毛海旺(3308811996****4335):

本院受理原告柴文瑞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59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周兵、叶小燕归还原告柴文瑞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11月29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周兵、叶小燕赔偿原告柴文瑞法律服务代理费损失3000元;(上述二项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毛海旺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3元(已减半),由被告周兵、叶小燕、毛海旺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一月八日

 

承办人:管玉江                  联系电话:0570-4119149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小额诉讼巡回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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