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浙江海辉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575348XXXX,住所地:江山市贺村镇贺丰路2-1号)
姜海丰(3308231981XXXX2317)
龚小燕(3308211985XXXX0740):
本院受理原告周连平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881民初14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原告起诉要求:1、要求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其代为偿还的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37886.3元和诉讼费损失10765元,合计848651.3元;2、要求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自2017年9月20日起以实际代偿额为基数按月利率7.765625‰计算至清偿款项之日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4月1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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