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公 告
王朝礼(3308231958****391X):
郑金梅(3308231963****0047):
本院受理原告李石英与被告王朝礼、郑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881民初58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王朝礼归还原告李石英借款本金10万元并赔偿从起诉之日即2017年11月20日起至全部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损失,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李石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李石英负担25元,被告王朝礼负担1125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承办人:周增俭 联系电话:0570-4119305
联系地址: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小额诉讼巡回法庭